所在位置: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流程 > 破产重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破产管理人考核及管理人名册调整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9 08:00:0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破产管理人惩戒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本院决定在全省开展破产管理人考核及名册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本次考核针对我省管理人名册所有在册管理人2019年3月入册以来案件办理和综合考评情况。其中案件考核是指对管理人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质量和效果进行量化评价。综合考核是对管理人的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业绩、团队稳定性、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二、考核主体和程序

本次考核按照管理人自评、中级人民法院初评、省法院审定的程序进行。管理人对照工作实际,结合考核要求,填写申报材料,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提交所在中级人民法院,并明确是否愿意继续担任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自评者,视为放弃继续担任。各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本辖区内破产管理人自评材料,组织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在管理人自评基础上对辖区内二、三级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进行考核评定,并听取管理人协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除名、降级、维持、升级的意见报我院批准。除名、降级依照《广东省破产管理人惩戒办法》进行对一级机构管理人在本辖区内承办的破产案件情况进行个案评价,提出初评意见。

省法院管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各中院上报情况,对一级管理人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全省管理人名册的调整比例和名额,对管理人考核、升降级和淘汰的结果统一进行公示。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公示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异议,本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公示期满后,本院审核决定管理人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广东法院网、对外报考平台(http://gzhao.net/custom/gdcourt2023/)公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省法院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参照评审委员会,由司法委托部门、监察部门、审判管理人员、审判专家、相关行业组织、破产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三、考核材料

名册内管理人向所辖中院提交《2023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绩效考核自评表》,对2019年3月以来管理人工作进行个案自评及综合自评,并填报因破产业务(含强制清算)遭受投诉及被处分情况(含管理人协会等行业自治机构处分情况);有关表彰奖励(含管理人协会等行业自治机构表彰奖励)、优秀案例、论文、调研成果情况等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

一级管理人向各中院提交辖区内所承办破产案件办理情况自评表,并向我院提交综合所有承办案件情况的《2023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绩效考核自评表》。

四、管理人晋升和名额分配

省名册共计管理人357,其中一级管理人20名、二级管理人88名、三级管理人179名、个人管理人70名。结合近年全省破产案件情况以及轮候摇珠情况,秉持为优秀低等级管理人留下晋升通道的原则,拟对一级管理人增加至30名,二级管理人拟增加至150名,三级管理人拟增加至260名,个人管理人名额拟增加至150名。各中院根据考核情况,按15%提出二级管理人晋升一级管理人推荐名单;按40%提出三级管理人(机构)晋级二级管理人推荐名单。

五、自评材料提交的时间、地点

请管理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自评表3份、汇编成册的证明材料(内含自评表)2册。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另行通知。

附件:1.2023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绩效考核自评表(社会中介机构填写)

      2.2023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绩效考核自评(个人填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附件1.docx

附件:

附件2.docx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