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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及管辖区域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1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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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集中管辖法院及管辖区域范围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以及全省河流、山川走势和地域分布情况,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集中管辖中级法院及管辖区域范围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云浮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河源市、汕尾市,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珠海市、中山市,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汕头市、梅州市、潮州市、揭阳市,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湛江市、阳江市、茂名市,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清远市、韶关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海水、通海水域环境类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由广州海事法院集中管辖。

二、上述中级法院管辖标的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确定。

三、上述集中管辖中级法院如需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指定辖区基层法院管辖的,应以“一案一报”的方式报经省法院批准。

四、跨地级市区域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不再实行集中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辖。

五、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就集中管辖问题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环境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2016〕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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