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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管辖变更后诉讼费用是否随案移送等问题的指引

发布时间:2016-06-07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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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全省(深圳市除外)法院诉讼费统一纳入省财政厅非税系统统一管理,对案件管辖变更后诉讼费是否随案移送等问题有些法院理解存在差异,做法不一,亟须规范。现就如何处理相关问题明确意见如下:

一、全省各级法院对本院受理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移交、移送省内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受理费无须随案移送,但应当在案卷移送函中就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上述案件如系移交、移送至深圳市辖区法院或者由深圳市辖区法院移至深圳市辖区外其他法院的,案件受理费须随案移送。

三、上述案件如系移送至外省法院或者外省法院向本省法院移送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均须随案移送。

四、移交、移送的案件如已釆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费无须随案移送。

五、如须补交或者退费的,当事人可凭原缴费凭证向受移交、移送的法院申请办理。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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