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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后案件管辖过渡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1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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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后案件管辖过渡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自2014年11月3日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鉴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尚未正式挂牌成立,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广东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有序平稳过渡,明确过渡期间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前后案件受理问题的处理,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原管辖法院受理。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11月3日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如果该案件承办法官已选调到知识产权法院,由该承办法官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结该案件。但2014年12月21日以后仍未审结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承办法官后继续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11月3日以后立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在广州知识产权院正式挂牌成立后尚未审结的,全部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以后,当事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公民情形的,可以由原审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以后,当事人对广州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审查;当事人对广州地区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由其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以后,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以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再依职权提审或指令再审,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职权提审或指令再审。广州之外的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权依职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五、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问题,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立案、审理过程中的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证据保全、诉前禁令等事项,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执行。

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后,当事人不服广州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中作出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而申请复议的,应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当事人不服广州之外其他市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中作出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而申请复议的,应当按照原管辖规定,向相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之后,广州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报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批准。广州之外其他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按照原辖规定,报请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九、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所列案件除外。

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除深圳、佛山之外全省的一审垄断纠纷案件,管辖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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