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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第二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评选活动

发布时间:2018-05-17 15: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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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发扬传统 坚定信念 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促进在全系统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第二届“十佳法律援助单位 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评选活动。为确保评选公开公正,司法部成立了“十佳法律援助单位 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对评选工作进行组织指导。7月29日至8月29日,主办单位在法制日报和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搜狐网、网易网、司法部政府网、法制网、普法网、中国法律援助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网等合作网站同步刊登20个“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候选单位、20名“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候选个人的事迹和选票,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欢迎公众踊跃参与,投票选出您满意的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和“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现刊发候选单位事迹简介(按行政区划排序)。
天津市滨海新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专职律师4名。该中心秉承开发区人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奋斗理念,积极践行服务为民宗旨,努力实现应援尽援,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2008年至2010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744件,为25025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该中心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连续4年获天津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优秀政法单位”荣誉称号,被天津市委、市政府授予“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着眼于企业职工、农民工的法律需求,采取多种措施,为企业广大职工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共在区内建立了42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申请受理点,方便职工群众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面向区内12家大型职工公寓职工和建筑工地农民工,发放实名制法律援助服务卡72960张,开展“维权服务送到身边”工作。建立与公检法机关、信访、工会、劳动人事、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服务联合工作小组,以法援律师为骨干力量,连续7年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被广大农民工亲切地称为“贴心人”。建立“148”法律服务专线与管委会呼叫服务中心联动机制,做到第一时间提供服务,第一关口化解矛盾,第一环节解决问题,确保广大企业职工和农民工获得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近3年来,该中心有效化解了100余件群体性、敏感性矛盾纠纷,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红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建于1999年,现有工作人员11名,其中法律援助专职律师3人。2005年,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评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优胜达标单位,被司法部评为“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被中国残联、司法部评为“残疾人维权先进集体”,被共青团中央等十一部委评为“全国青少年优秀维权岗”,被全国妇联命名为“巾帼文明岗”,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赤峰市红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秉承“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承诺,树立和谐执法理念,健全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向符合条件者发放“法律援助卡”。开通法律援助“快车道”,建立了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使法院在审理期限内简化程序,从速审理、执行。2008年9月,某砖厂51位农民工因欠薪集体上访,该中心受理后启动“快车道”进入诉讼程序,同年底即为51名农民工讨回欠薪22万元。建立法律援助建议制度,未成年人李某父亲去世后,遗属生活补贴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该中心即向李某父亲原所在单位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经多次协商,使拖欠7年之久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坚持“调解优先”,根据受援人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减轻受援人诉累。建立与信访工作衔接机制,开辟解决信访事项新途径。2007年10月30日,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大厅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其中5人为打工者,死者家属上访,赤峰市红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安监局通过法律途径在1个月内将赔偿事宜处理完毕。
辽宁省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辽宁省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9月,现有工作人员24名,其中执业律师16名。2008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全国老年人维权示范岗”、“全国残疾人维权先进单位”,被辽宁省委省政府评为“辽宁省人民满意政法单位”。
  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便民、利民、惠民”为重点,坚持“应援尽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便民窗口建设,在临街一楼建起了200平方米的接待大厅,设立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扩大基层服务网络,在全市1146个行政村和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打造“十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在妇联和残联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为特殊人群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发放10万张便民服务卡,方便群众申请,扩大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增强服务能力。积极介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工作,为近500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注重服务质量,以受援人满意为标准。农民工卢文广一家3人在工地被烧伤,投诉3个多月没有得到解决,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在3日内通过非诉讼调解促成施工方赔偿其22万元。吴长宇工伤致5级伤残案件,通过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法院判决赔偿90余万元。2006年以来,该中心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3000件,累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
吉林省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7年,现有工作人员12人,其中执业律师8人。2008年以来,该中心组织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共办理各类援助案件7968件,办案量年递增率达15%。先后荣获“第三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吉林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长春市民生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
  近年来,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围绕落实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和全市“民生行动计划”,坚持“应援尽援、有一助一”的工作理念,努力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实施标准化窗口建设工程,优化接待场所环境,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健全便民服务网络体系,加强业务流程、质量管理和信息系统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城际间办案协作机制,相继与42个城市建立了异地协作关系,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创建法援律师专业分组模式,推行“点援制”指派方式。搭建服务咨询平台,组建热线咨询专家库,提升咨询热线服务水平。构建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实现“应援速援”。深入基层、深入困难群体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建立潜在受援人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市受援主体全覆盖和信息化管理。组织开展“走进基层、服务民生”、“千名律师解千难”、法律援助“六进”等主题实践活动,提升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了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的目标。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于1995年8月成立。该中心坚持开拓创新,在法律援助制度初创时期,创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只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和审批,案件全部由社会律师承办的“浦东模式”。该中心先后被司法部命名为“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文明服务窗口”和“第三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上海市劳动模范集体”等荣誉称号。
  适应新形势,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立足便民利民,构建了由区法律援助中心、38个街道(镇)法律援助工作站、1109个居(村)委会法律援助联络点、5个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6个社团法律援助分中心组成的纵横交错的服务网络,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申请。实现了刑事诉讼3阶段法律援助全面覆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遴选在全区200余家律师事务所中建立了1支由7家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法律援助骨干律师事务所队伍、200人左右的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增强服务能力。建立了由法律援助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质量检查制度、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构成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实现了网上全程监控管理。建成的“12348”法律咨询专线3级平台服务系统,将中心与14家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宽带连接,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专业特长分类解答法律咨询,并可开展多种语言和语音服务,实现24小时全天候服务。2008年至2010年,该中心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519件,调处群体性纠纷95批次。
江苏省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江苏省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7月,现有人员10人。该中心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积极构建融法律援助、矛盾化解、法制宣传、心理疏导于一体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法律援助人员扶危济困、真情关爱,向困难群众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该中心先后4次被江苏省司法厅评为先进集体,中心首任主任曹仕祥被司法部追授为“二级英模”,律师丁强获得“第二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10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视察该中心时给予高度评价,赞扬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既帮助当事人解开了“法结”,又解开了“心结”。
  针对当地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增多、人多事急等特点,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创新推出了法律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建立非诉讼调解机制,积极组织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问题。在近3年来的万余件援助案件中,有70%的案件通过“非诉调解”的模式结案,调解成功率超过95%。仅去年1年就为农民工等人员讨回薪金待遇1000余万元,该模式目前正在江苏省推广。
  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坚持满足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与服务质量相统一,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近年来,办案数量以年均50%的幅度增长,连续4年位居江苏省地级市前列。走进央视“3·15”晚会的“小朱逊药物致聋案”,因成功提供法律援助而闻名全国;“薛浩天输血感染丙肝案”入选全国首届法律援助百优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9月,现有人员10名。成立15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接待来访群众22.6万人次,接听来电32.1万余人次。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06年、2007年度被司法部评为“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全国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多次被评为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宁波市文明单位,被省司法厅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真情服务,便民为先。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市、县(区)、乡镇、村(居)四级服务网络,并在劳动仲裁院、法院立案厅、看守所、律师事务所等设立工作站,构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建立了全市联网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申请人走进任何一家法律援助站,即可通过网络平台将申请材料实时传输给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半小时内即可完成审核、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优质服务,真诚援助。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参与窗口接待,建立了“12348”热线执业律师接听制度;在案件质量管理上,推行法律援助案件诉讼保全免担保制、法律援助风险告知制、受援人权利义务告知制等,确保受援人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扩大宣传,应援尽援。该中心通过推行“一村(居)一标语”活动,利用社区LED电子显示屏,在劳动部门、法院、市区主干道、公交车站、外来人口聚集地等设置道路灯箱广告的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设立便民指示牌,无论是在社区街道还是偏远山区,都可以看到“寻求法律帮助请拨‘12348’”的标牌,法律援助深入人心。
安徽省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安徽省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2年,现有工作人员5名。2008年以来,该中心被评为先进集体,受到司法部表彰1次,工作人员被评为部级先进个人表彰两人次,受到省司法厅表彰两次,工作人员被评为先进个人表彰两人次,被滁州市委市政府评为先进集体表彰两次。
  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不断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扩大服务网络覆盖面,在全市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08个、村(居)法律援助联系点1255个,构建市、县、镇(乡)、村四级服务网络。同时,把法律援助触角延伸到工、青、妇、残、老、军、劳动、信访等部门,设立维权工作站,让广大群众在家门口就可以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健全便民服务窗口,实施“法律援助公示牌进千村”和“万名法援明白人”工程,在所有村(居)联系点及劳务市场、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统一悬挂便民公示牌,在每个村(居)培养10至20名“法援明白人”。同时发放法律援助连心卡和便民服务手册,让法律援助走进千家万户;把握群众诉求,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掌握低保、优抚等困难群体法律需求信息,建立维权“快车道”;积极探索“援调对接”工作模式,注重对受援人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平衡心理的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实行“点援制”,建立本辖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分类名册,把中心推荐和受援人选择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推行法律援助案件网上申请受理、审批、指派、办理、结案,方便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其便民服务的做法和经验在全国得到推广。
福建省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福建省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7年2月,现有人员13人,其中执业律师8人。2008年以来,该中心被司法部评为“第三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单位”,被中央文明委评为第二批“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获得市级以上表彰9次。2011年4月,被福建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被福建省红十字会授予“红十字人道荣誉奖”。
  近年来,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畅通申请渠道,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推行便民服务措施,分别发放农民工、残疾人及军属“法律援助证”302155本、25565本、13991本,凭证直接提供法律援助;设立临街一层法律援助窗口,开辟无障碍通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法律援助范围、申请流程等方面予以公示,推行援务公开;在显著位置设立宣传栏,摆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供当事人免费取阅;在接待窗口设立“党员先锋岗”,推行“零距离亲情服务”,收到明显成效;办案数量呈逐年递增,居福建省首位。2008年至2010年,全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9939件,为10964人次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工提供了优质法律援助。该中心律师办理的文某工伤索赔案件获评全国首届百佳法律援助案例;办理林某等人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案被福建省司法厅、省妇联评为“2009年十佳妇女法律援助案件”。
江西省南芳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现有执业律师37人。该所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团中央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全国巾帼文明岗、江西省委表彰的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全省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全省维护妇女权益先进集体等荣誉。
  南芳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热心法律援助事业,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开通网络“法律援助直通车”栏目,安排专业律师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成立“南芳律师法律援助基金”,专门用于开展法律援助,规定本所每一位律师每年至少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2010年与赣州市总工会、慈善会共同设立100万元“南芳律师法律援助困难职工慈善基金”,专门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赣南是一个劳务人员输出多的地区,外出务工人员达100余万,该所主动与劳动部门联系,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近3年来,该所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12件,受援人近3000人次,为受援人获得利益或避免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有10起案例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律师廖泽方办理的彭昌华革命烈士遗属待遇案,受到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高度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改,将革命烈士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该案入选司法部评选的全国百优法律援助案例。
山东省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省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7年,现有工作人员12名,其中法律援助专职律师8名。该中心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创新发展,以优质服务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先后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山东省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荣记集体二等功1次。
  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较早成立了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法律援助委员会,并带动区县全部成立法律援助委员会;积极落实“三个纳入”要求,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加强法律援助组织体系建设,在妇联、老龄委、残联、共青团、人武部、工会、信访等部门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站34个,在公安交警队设立法律援助窗口,在法院设立再审案件法律援助联络站,率先在全省建立了“一乡一站、一村一员”农村法律援助网络,实现了法律援助无缝覆盖;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认证程序动态调整机制,将市委市政府重点解决的民生问题和困难群众迫切的诉求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致力于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加强制度化建设,建立完善了与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有力保证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成功办理了莒县劣质玉米种子327名农民索赔案、岚山4·18油罐车失火20余户受损居民赔偿案等典型案件,多个案例入选全国百优案例和全省年度十佳典型案例,《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多次给予宣传报道。
河南省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该中心围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打造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在服务民生中继续锻造法律援助“郑州模式”品牌,先后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全国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荣记集体二等功1次。
  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调,推动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市政府民生工程,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得到有效落实,2010年,全市法律援助经费拨付总额达到了487万元,同比翻了一番;坚持应援尽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2006年以来,该中心组织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1万件,提供法律咨询30余万人次,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大力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该中心在交通便利的临街一层地方新建了426平方米的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全部区县建立了临街一楼、标识统一的规范化法律援助接待室,有效满足了接待群众需要;大力加强服务网络建设,新建了100个遍布城乡的可以直接受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的规范化法律援助受理点,在郑州交警大队、市县两级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初步形成了市区半小时、郊县1小时的“法律援助服务圈”,便利了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城际协作,签订了《农民工城际法律援助协作郑州协议》,降低了农民工异地维权成本。他们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加强对案件办理质量的监督,案件回访率达到100%,确保了困难群众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所办案件曾入选全国百优案例、河南省司法厅10大精品案件。
湖南省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7年。该中心以“争全省第一,创全国一流”为工作目标,完善便民措施,创新服务方式,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前进。先后获得“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湖南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湖南省十佳法律援助机构”等荣誉称号。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推动“三个纳入”的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长沙市5年发展规划,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区县(市)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坚持服务民生,推动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将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涉农等纠纷纳入补充事项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近5年来,组织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万件,办理咨询、代书等3.5万起,为受援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5亿元。
  大力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和便民服务网络建设,市中心建立了500平方米的临街接待大厅,残疾人通道、和解室、私密室、电子触摸屏等人性化服务设施俱全;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社区(村)、70个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基本形成了“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新举措,建立了法律援助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法律援助便民政策和措施,实行网络咨询解答,并将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定期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行“点援制”,组建了300人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服务团,分类别建立律师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由受援人根据自已的意愿选择律师办理案件,确保了案件质量。
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成立于1995年,是我国较早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现有工作人员25人。该处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在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充分运用法律援助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为“平安亚运”做出了积极贡献。先后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等多项荣誉称号。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以服务民生为主线,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4次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现已调整至1025元,使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探索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在白云区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站,实现了法律援助与当事人“零距离”接触;积极探索涉外法律援助新模式,建立涉外法律援助案件“选派制”,创新“小语种”翻译途径,为400余名外国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该处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除索要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外,对农民工因医疗损害赔偿、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群体性纠纷等6类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也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构建4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延伸到村(居);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与48个城市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了城际协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推动市政府出台政府规章,明确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受理范围、便民举措、质量监督等内容,提高了规范化水平;探索建立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促进法律援助机构精细化管理,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7年,现有人员15人,其中法律援助专职律师9人。该中心努力为贫弱者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先后荣获“全国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第一、二届“广西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注重机构规范化建设,市中心建立了500平方米的办公和接待大厅,设有接待厅、宣传教育室、会见谈话室、“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办公室等;全市18个法律援助机构在广西率先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积极打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无缝覆盖,在全市所有乡镇以及市总工会等单位建立了20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全市1600余个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为群众寻求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便利条件。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授权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所有律师事务所初审有关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受援条件和相关材料齐全的受援者开展“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理受理、审批、指派等全部手续,最大限度满足群众需求。创新宣传方式,专门制作电视宣传片、漫画宣传手册、动漫等宣传材料,向群众宣讲法律援助知识,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该中心积极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为群众维权解困。近3年来,组织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万件,为受援人挽回或取得经济利益6000万元,接待来电来访4.7万人次。办理了一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陆某等21名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案、李某等2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案、牵涉3省区的一级残疾农民工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获得了多方认可。
四川省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现有工作人员18人。该中心坚持“以人为本、应援必援、贴心服务”的宗旨,狠抓硬件建设,强化规范管理,法律援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打造多功能法律援助综合服务平台,在交通便利的城市核心区建设了面积4000余平方米的法律援助综合大楼,设立了800平方米临街落地的服务大厅,形成了集接待、咨询、申请、受理、指派、办理、监督、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条龙服务体系;积极构建以市中心为枢纽、20个区(市)县中心为节点,乡镇(街道)、工青妇残联等部门、高等院校及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聚居区411个工作站为触角的“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法律援助网站,开展网上咨询和援助信箱服务,开通视频网络平台,开辟网上法律援助110,努力满足群众多层次的法律需求。2008年至2010年,该中心共办理案件2400余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100余万元。该中心积极服务城乡统筹发展,挑选100名热心法律援助事业的优秀律师组成5个专家组,成立了服务城乡发展的法律援助党员服务队,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城乡户籍统一等重点工作和涉及改革的重大案件,全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深入开展抗震救灾活动,组织法律援助律师深入地震灾区,在安置点设立法律援助流动工作站,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将受灾群众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专业法律代理等一站式法律服务,有力维护了灾区社会稳定。
陕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现有工作人员21人。十余年来,该中心始终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为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先后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全国残疾人维权示范岗”、“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西安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等50余项荣誉称号。
  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坚持服务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在市妇联、残联、法院、律师事务所和社区等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站(点)1200余个,配备法律援助巡回受理车开展巡回受案,方便群众申请;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事项列入受案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积极推行便民利民新举措,对未成年人、65岁以上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审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免费向近万名特困户发放“法律援助爱心卡”,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简便;改进案件指派方式,成立“西安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库”,组建专业化服务小组,有针对性地指派专业特长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提高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该中心承办的王某山西“黑砖窑”人身伤害案、中学生李某就医遭毁容索赔案、六旬老人程某向6个子女追索赡养费案、某化工厂100余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到区县政府上访案、300余名农民工围堵某公司大门讨要工钱案等,先后被省市20余家新闻媒体追踪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甘肃省镇原县法律援助中心
  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5年,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法律援助专职律师3名。该中心坚持在规范中提高、在提高中进步的发展之路,不断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前发展。曾荣获庆阳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镇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大力加强法律援助站点建设,依托19个乡(镇)和县残联、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2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了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坚持服务为民,在日常工作中倡导“四心”工作法,要求工作人员做到“接待群众热心、倾听群众诉求耐心、为群众办理援助案件真心、解决群众困难贴心”,使受援人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针对乡镇分布在山区、农民居住分散的特点,采用定点包干的办法,深入到各村各户宣传法律援助,并通过印制司法年历、在县电视台进行“以案说法”专题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地址、通讯方式、受理及办理案件范围等信息,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援助知晓率。近3年来,该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0余件。
  该中心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派员赴新疆、宁夏等地办理甘肃籍农民工工伤赔偿案,帮助农民工拿到了赔偿款,使农民工感受到了来自家乡的温暖;关爱未成年人,先后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70余件,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党委政府参谋助手,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镇原县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涉访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了一方平安。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7年。该中心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先后荣获“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全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大力推行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十项措施”,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简化案件受理程序,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开展法律援助“联帮联建”活动,在总工会、妇联、残联、老龄委以及全市30个派出所、9个交警大队、两级法院、检察院及石嘴山监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全区率先实现政法部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全程覆盖;针对老工业基地困难职工较多的实际情况,该中心与市总工会签订《困难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议》,加大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力度。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秉持忠诚、诚信、热情、廉洁的价值理念,依法履行职责。在晋某故意杀人案中,该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开始为晋某提供法律援助,经两审终审,高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晋某改判为死缓;积极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米某等82位职工追索医疗费及劳动报酬案、纪某6人房屋拆迁案等曾经困扰信访部门多年,该中心依法代理这些上访群众提起诉讼并支持了他们的合法合理诉求,成功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律援助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5年,现有工作人员4名,其中法律援助专职律师2名。该中心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服务理念,切实履行职责,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农二师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争取支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农二师为职工群众办理的10件实事项目,加大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经费和人员支持。大力加强便民服务网络建设,形成了以师法律援助中心为核心、2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180个连队(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为依托的法律援助格局,方便了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加强便民窗口建设,建立了临街一层的法律援助接待大厅,设置了便民服务标识和无障碍通道,场所设施更加便民。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与法院签订“绿色通道”协议书,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送法进监狱”、“法律援助广角镜”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援助知晓率。
  两年来,该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600件,多起案件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心承办的27团6户职工购买假种子案、历时3年援助的农民工张某工伤赔偿案、一审判6年徒刑二审经援助律师辩护获释的未成年人沈某案等,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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