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要闻

广东:少年司法新规破局“收监依赖”

发布时间:2018-05-17 15:19:06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7/03/content_29651.htm
  6月1日,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等六部门联合在广州签署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正式下发全省实施。
  今后,广东将采取电子设备监控行踪、责令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等措施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实施监管。法律专家认为,该新规实现了在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问题上的管理创新,为少年司法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细则》亮点纷呈
  2008年,邱敏跟男友在广州一家仙踪林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混乱中,男友失手捅伤了对方,导致一人死亡。后男友逃匿。邱敏则投案自首。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邱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后,邱敏一直非常懊悔,并积极努力改变自己,成功考上大学。如今,她更成为一名少年犯帮教员,常常与法官一起辅导少年犯。可是,她心里一直有个“结”。今年初,她又向法院提出,希望能消除她的犯罪记录,因为这事关她的出国学习梦能否实现。
  邱敏的担忧有望很快得到解决,广东新规将尝试建立青少年犯罪记录消灭等多项创新制度。根据《细则》要求,法院还建立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档案并实行严格保密,非法定事由,不得公开上述档案。有条件地区下一步也将视情况试行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针对广东省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占多数、判后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的实际情况,《细则》提出了四项创新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地、判决前实际羁押时间和未成年人身份不明,不影响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二是适当扩大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庭前社会调查的对象范围,将经常居住地在本地、读书或就业在本地或者家庭成员在本地的非本省籍未成年被告人纳入其中。
  三是适当增加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责令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运用电子设备监控行踪等非监禁刑判后监管方式。
  四是要求人民法院对能不适用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著名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孩子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用一种特殊的办法来对待。应该探索一些符合孩子身心发展、更为人道、科学的法律制度。”
  “一旦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布适用非监禁刑,那真正的帮教才刚刚开始。”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广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华杰认为,监管与帮教是整个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必须有赖于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通力合作。
  为确保贯彻执行,《细则》明确了工作职责,要求公安、法院、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指导办理和具体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履行对未成年罪犯判后监管帮教职责,根据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导小组将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非监禁刑矫正基地;共青团组织将积极发挥志愿者服务队作用,协助司法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出具报告,对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发表意见,并对少年犯进行跟踪帮教。
  □“收监与否”
  映射少年司法难题
  酷爱玩战争类游戏,崇拜古装武侠剧中的侠客,总是幻想自己成为“英雄”。一个叫小超的男孩虽然沉默寡言,但却有着结拜兄弟,彼此形影不离,其中一个就是小文。
  去年7月11日清晨,佛山顺德伦教镇某民宅内的剧烈惨叫,惊动了附近的村民。被害人小文,捂住伤口,冲出房间。此时,他已身中25刀,满身是血。更令在场人瞠目结舌的是,“凶手”竟然是被告人的同班同学兼“结拜小弟”小超。
  在毕业典礼翌日,两人仅仅为了一张电脑显卡,险些夺走小文的生命。
  近5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量达4.3万余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1%,在全国的比例已超过10%。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该严刑峻法还是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这个争论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界。
  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遵循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工作方针。但事实上,诸多原因导致了该方针常常难以落到实处,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显现瓶颈,比例偏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陈冰介绍,从2006年到2009年,全省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9.24%,远低于山东、河北等兄弟省份40%到60%的适用率。
  广东高院去年还专门就非监禁刑适用的案件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摸底调研。调研报告揭示,导致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明显偏低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如“悔罪表现”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评判标准是什么,没有细化。
  其二,非监禁刑执行体制不完善,执行主体监管力度不够,社区矫正覆盖范围有限。
  其三,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突出,身份核查机制不灵,导致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难以适用非监禁刑。
  “占未成年被告人的‘大户’的外地户籍(非广东籍)少年犯存在判后移交难,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等问题,也客观上导致了非监禁刑的适用难”,陈冰分析。
  “之所以适用率偏低,原因很复杂。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认识问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介绍,一方面,社会大众对不在监所服刑的监管方式难以接受;二是一些办案人员对非监禁刑制度认识存在偏差,认为非监禁刑就是“定罪放人”,是纵容犯罪。
  徐松林解释说,非监禁刑并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比如,法院的有罪判决本身就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对罪犯宣告缓刑后,法律还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罪犯必须承担报告行踪、不可擅自离开监管地、接受教育改造等义务。
  □新规破题
  “监禁刑依赖”
  那么,适用非监禁刑真的会纵容犯罪吗?陈冰介绍,事实并非如此,适用非监禁刑的效果普遍较好。
  陈冰说,这些被宣告适用非监禁刑罪犯大多是初犯、偶犯,其中未成年罪犯普遍是涉世未深经不起诱惑或者缺乏家庭关爱的青少年,在适用非监禁刑后一般都能珍惜机会,重新犯罪的现象很少。据统计,广东非监禁刑罪犯(包括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的平均比例为0.84%,远远低于监禁刑罪犯的3.69%。
  据了解,过分强调适用监禁刑不仅对一些危害较轻的罪犯改造不利,而且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据有关部门透露,一名监狱服刑罪犯的监管经费是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经费的10倍。
  “更为关键的是,对少年犯适用非监禁刑能起到避免罪犯间相互传授犯罪方法,杜绝‘交叉感染’的危险,将其放置在社会中有助于其在社会各界帮助下进行改造和重生”,陈冰表示。
  广东高院院长郑鄂多年来一直关注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郑鄂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绝不能一判了之,不能过于依赖和迷信监禁刑的适用,要突出非监禁刑的教育、挽救功能。虽然实施起来会遇到不少困难,但再难也要想尽一切办法做好这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面对广东3000万流动人口,150万留守儿童的现实,郑鄂坦言倍感压力。他提出关键是如何在制度层面上形成全社会对失足少年的监管帮教齐抓共管局面。
  为了更好的破解难题,由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以及团省委等六部门于5月9日联合在穗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定于6月1日实施。《细则》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指导思想、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进行了规范,适用标准更加科学、客观、具体。
  《细则》明确了非监禁刑的适用梯度,将适用情形细分为应当适用、优先适用、谨慎适用、禁止适用等具体情形。如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未成年人的则禁止适用非监禁刑。同时,明确操作细则,将哪些情形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或没有再犯罪危险进行了具体化。如具有可宽恕的犯罪动机、初犯偶犯、防卫过当等7种情形被列为犯罪情节较轻;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主动退赃等6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有悔罪表现。
  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案件从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细则》均设计了相应的工作流程,并对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心理辅导、分案起诉、判后寄语等各种创新进行“正名”,分别纳入了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工作职责范围。
  如何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徐松林建议,应该进一步探索、制定独立的《少年司法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有独立的审判组织、应该有不同于成年人的侦查、审判程序,以及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措施。
  据广东高院透露,该院正着手申请在全国率先成立专司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专门业务庭,以切实加强此类案件的审理、研究和帮教等工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