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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查控网扭转被执行财产难查局面

发布时间:2018-05-17 15: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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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查控网”已基本全面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人员查询、控制于一体的网络信息化执行模式,使得深圳法院执行工作在不增加一人一车的情况下,财产调查工作量减少80%,对财产、人员的控制效率提高60%以上,特别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排查覆盖能力由原来的不足40%提升至90%以上,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的局面获得根本性扭转。

2010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查控网”正式启动以来,法院与国土、市场监管、车管、人民银行等单位之间建设起网络专线,初步实现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工作集约化、信息化、网络化,并与国土、车管等部门进行财产控制指令网络化传输试点,在全国首家实行了查询、控制于一体的网络化、信息化执行模式。“法院查控网”的投入使被执行人财产无处遁形。

债务人“规避执行” “藏财产”招法多多

今年上半年,深圳两级法院积极运用“法院查控网”的各项执行措施,开展“创建无金融执行积案活动”,结案2413宗,实际执行到位财产高达10亿余元。

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主要难题。虽然各级法院大力加强执行工作力度,但是规避执行现象仍逐年增多。一个时期以来,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或玩个体“人间蒸发”,千呼万唤难觅踪影;或直接转移、隐匿财产,造成资产状况不明的假象;或恶意处分名下财产,使得追加执行困难重重;或搞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玩“金蝉脱壳”、悬空债务等等。这些规避行为使得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受到严重损害。

由于债务人总希望保护自己的利益,总想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一直以来都存在。近年来这方面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虚假诉讼,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等情况,在沿海地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与我们国家诚信机制缺失,以及我国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和其他方面的管理水平不高紧密相关。

令人苦恼的是,规避执行的重要特点是“以合法形式为外衣”。对执行法官来说,如果是违法行为可以直接采取法律措施,一旦貌似合法就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在深圳中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黄标(化名)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导致他所有的高档住宅被法院查封。后来,法院陆续受理了5件以黄标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标的额为500余万元。

2009年3月,与黄标关系密切且对黄标有10万元债权的许达,为了多分债权,指使黄标伪造了一张由黄标向许达借款500万元的借条,并于同年4月起诉至某区法院,审理中双方达成还款调解协议,某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许达依某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参与分配,多名债权人依法受偿黄标房产拍卖款项时,对许达与被执行人黄标之间的借条提出质疑。某区法院经查发现,许达与黄标存在虚构债务的虚假诉讼情况,遂于2009年7月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09年10月作出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判决。其后,某区法院将许达、黄标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0年4月,某区检察院以许达、黄标分别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提起公诉。某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达为分得债权利益,指使他人伪造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黄标为使许达多分得债权利益,帮助其伪造借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据此,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许达有期徒刑二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黄标有期徒刑一年。

假离婚的办法也常常被使用。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张俊拖欠李武货款,在约定的付款日到期后,张俊仍拒不付款,李武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张俊,结果,法院判决张俊限期归还李武货款。判决生效后,张俊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到张俊与其妻子拥有住房一套,遂及时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李武向法院反映,张俊正试图通过假离婚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其妻子名下,以逃避债务。

法院启动异议审查程序,经审理认为张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李武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俊夫妻双方在与李武债务纠纷被起诉后才向法院提起离婚并分割财产,且将全部财产分割其妻子名下,最终裁定驳回了张俊的妻子的异议并继续对查封房产的评估、拍卖工作。执行部门以试图虚假离婚、转移资产、逃避执行为由,对张俊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李武最终要回了货款。

据统计,常见规避执行的做法多达十余种,被执行人采取资产不入账、公款私存、公车私挂等方式规避执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规避执行等等。

查控网应运而生 被执行人无处遁形

针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要将被执行人“藏”起来的财产找出来,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财产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动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等,不动产则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等,相关信息涉及到银行、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税务等多个部门。执行法官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按照规定,必须把所有的账户一一查清楚,才算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在各银行所开设的账户可能多达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只要有一个账户漏掉,那就属于执行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要查清楚这些数量庞大的账户难度非常大,光是出具查询手续都很麻烦。而反规避执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解决这个难题。

2010年9月底,深圳市集中清积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召开,深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穗明亲自宣布正式启动“法院查控网”。深圳市委政法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将其纳入“织网工程”强力推进,在法院与国土、市场监管、车管、人民银行等单位之间建设起网络专线,初步实现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工作集约化、信息化、网络化,在全国首家实行了查询、控制于一体的网络化、信息化执行模式。

今年5月,深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穗明在2011年全市执行工作领导小组暨执行联动联席会议上强调,要继续推进“法院查控网”建设,将其打造成为“织网工程”中的精品工程。6月,市中院积极与市委综治办、市公安局协调,先后在“法院查控网”开通房屋租赁和被执行人服刑地网络查询。7月,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要情系统”实现对接,深圳两级法院通过“法院查控网”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理案件当事人全省范围的银行开户、机动车辆、社会保险、婚姻登记、手机定位信息查询等。8月,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签订司法协助框架协议,推进对其托管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进行网络化查询、控制工作。9月,“法院查控网”开通实现网络送达实施机场布控的指令。10月,深圳中院与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联合发布《建立司法协助网络工作平台方案》,在全市国内商业银行逐步推开网络化查询、控制被执行人银行资金。

目前,深圳中院“法院查控网”已基本全面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人员查询、控制于一体的网络信息化执行模式,月均完成任务量达1.2万项,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和水平。以“法院查控网”为中心构筑的恢恢法网,有力地打击了“老赖”行为,惩戒了失信行为,进一步促进了社会诚信建设。

加大惩戒力度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为解决“执行难”困境,深圳法院提出了在党委领导和法院组织下,动员全社会各层面的力量构建执行联动机制战略构想,实现“变孤军奋战为全社会并肩战斗”、“变执行难为拒执难”、“变法院找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找法院”的“三变”。

为此,深圳中院请求深圳市委政法委牵头,要求各职能单位、部门转变观念,站在增强城市软实力、构建地区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高度,将执行工作纳入特区发展的战略布局,执行工作被赋予更深刻的政治使命和更重大的社会功能,获得党委政府从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干部管理、资源调配等多方面提供的有力支持,在此基础上形成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部门联动和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联动新格局。从2007年开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召集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共同筹划布局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推动公安、检察、海关、工商、国土、税务、电信、燃气、水务和出租屋管理等17个部门、单位与人民法院建立协助执行联动制度,解决了联动“难联”的突出问题,为联动机制的全面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将具有法定协助义务和工作配合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形成合力,压缩规避执行行为存在空间。因此,“执行联动机制”也被称为“建立反制规避执行长效机制的关键所在”。

记者在深圳中院“法院查控网”中心看到,“法院查控网”先将全市法院查控请求进行汇总集约分类,再通过鹰眼查控系统将查询请求以电子数据格式批量发送至协助单位,控网协助单位通过批量查询软件,在短时间内即可将查询结果反馈给查控网;对于需要控制的财产、人员,查控网将电子文书发送至协助单位,协助单位完成协助事项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回证并传回查控网,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及相关人员的控制工作。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法院查控网”每月能完成查控任务1.6万多项。

深圳中院在多年调研实践的基础上,促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3月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构建执行威慑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制度、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制度、限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制度和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离境制度等突破性制度设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

探索执行退出机制

挤压失信者生存空间

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当前深圳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将无法实现,此类案件越积越多,将会使法院司法权威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遭受极大损害。为此,深圳法院将积极尝试执行退出机制建设。

执行退出机制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经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向被执行人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深圳信用网、被执行人住所及所在社区、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张贴,同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送达,告知公众如发现其有高消费行为,可向法院举报,法院可将其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深圳法院将其个人信息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及国土资源委员会、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锁定,限制其在深圳办理出入境手续、经办企业、购买房产、贷款等,使其事实上从市场经济主体中退出,不能有市场经营行为,过一种准破产的生活。

针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符合破产条件的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移送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消灭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资格。不符合破产条件的,移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强制清算,使其事实上退出市场。深圳法院将与深圳工商管理部门协作,建立符合深圳实际的强制清算制度。同时对上述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前述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案件的处理方法,使其过一种准破产的生活。

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切实履行,再公正的判决也是一张法律白条。深圳法院将继续以改革先锋为己任,不断创新进取,将破解执行难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紧密结合,形成良性互动,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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