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两会要闻

以法之名,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6-03-09 12:53:44

浏览次数:-

——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2026年3月5日,备受关注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将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法治之力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在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们普遍认为,法典草案编纂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有很多亮点内容。

亮点一:明确提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法典草案开篇第一条阐明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规定“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是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专班的成员。她介绍,法典草案共五编,其中“总则”编和“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是两个总体性规定,中间的三编为“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

“这个逻辑,首先是体现了中国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内涵,即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同时契合了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即经济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社会可持续。”吕忠梅说,法典的出台将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科学院资源利用与稀土开发研究所正高级工程师喻连香表示,法典系统整合各领域法规,紧扣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立了生态优先原则,制定了源头防控、全链条监管和生态修复机制,让各行各业各环节均有规可循,且容易找到问题对应法规,为绿色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亮点二:聚焦新型污染的防治

“法典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精准回应民生关切与新型污染治理需求。”全国人大代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高级副总裁苗伟说。

苗伟表示,草案紧扣群众急难愁盼,对油烟、恶臭、施工噪声等身边问题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制,从登记注册提示选址、国土空间规划源头预防、提高噪声防治标准等环节全链条治理,真正把民生福祉落到实处。

新型污染的防治问题具有共性特点,这些领域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尚没有专门规定,开展污染防治实践的主要依据是政策文件,个别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法典草案编纂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对于还需要继续探索的,作出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所副所长马福昌认为,污染防治编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三部分内容作出相应规定,总体上是非常具有前瞻性的。

“可以说,草案污染防治编既有对美丽中国建设的系统性规定,又关注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对症下药作出详细规定。”马福昌评价说。

亮点三:规范野生动物与人的关系

地球是个大家庭。野生动物与人类共同分享自然环境,也共同影响着生态平衡。

我国是全球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类活动空间不断加大,影响到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芭蕉林村村委会副主任李玲关注到,近年来,我国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国家公园法等,都有增进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减少人兽冲突的相关规定。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为规范野生动物与人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2025年世界地球日,李玲曾参加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组织的世界地球日主题直播活动,回想活动场景,李玲说:“让我更加体会到,守护好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的家园,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司法的防线。”李玲还表示,法典草案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这也是科学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

法典草案总结立法和实践经验,尤其是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从两个方面完善相关规定。一方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是方向,法典草案设专节对“野生动物保护”作了规定;另一方面,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底线,针对野生动物伤人、破坏农作物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因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不担责……’这些,都写到了青海农牧民群众的心坎里。”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委书记王国栋在审议中发言说,随着青海生态环境愈发变好,过去棕熊进村、雪豹下山,老百姓既自豪又无奈,而法典草案明确了“生命权优先”,既体现了法治的温度,也解决了基层的矛盾。

在青海代表团开放团组会议现场,王国栋曾掏出数张照片,照片中是有“鸟中大熊猫”之称的黑鹳,王国栋告诉记者,它们曾经难得一见,如今成了他家乡的“熟人”。

亮点四: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

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这鲜明体现了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的中国方案,绿色发展转型和实现“双碳”目标是我国刚需,关系我国未来的发展。

吕忠梅指出,该编把我国关于“双碳”目标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都完整地进行了规定,是将“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中提出的以“双碳”目标为牵引,统筹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内容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认。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构建了一个以‘双碳’目标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制度化体系。”吕忠梅说,这实际上为全球提供了非常好的典范,可以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企业的主体责任与消费者绿色消费、全面参与的关系,是未来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新方向。

苗伟提出,将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彰显我国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大国担当。

亮点五: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精神

法典草案坚决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精神,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加大处罚力度,如对监测机构严重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给予50万元到200万元的罚款、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处罚,有关责任人员还将受到罚款、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业等处罚。

“一定要严惩重罚。”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台联原会长邹振球在审议发言时提出,法典草案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新增了信用修复相关条款,对于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让法律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邹振球同时建议,法典草案通过后要尽快启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的修改和梳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尽快出台配套司法解释,确保法典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能落地。

作为长期深耕环保领域的科研工作者,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刘锐始终高度关注法典草案编纂进程。

“草案将分散于各单行法的污染防治规范整合为统一架构,‘法律责任分则’按大气、水、固废等要素与领域分类设置,有效避免了单行法间的冲突与监管空白。”刘锐告诉记者,她此前提出过有关法律竞合导致处罚标准不一的问题建议,在草案中得到了回应。

“草案首先压实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保留了按日连续处罚等强力手段,更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许庆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极大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能够有效遏制恶意排污行为。

“在涉及累积性、区域性污染案件中,单个排污者的责任认定往往比较困难。”许庆民建议,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关注执行效果,尽快出台在复杂环境下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完善“行刑衔接”的具体程序,降低执法和司法的实践难度,确保对违法排污者的追责“有法可依、一追到底”。(《人民法院报》3月9日4版)

责编:何雪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