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林娜:完善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 个人破产条例设立正当时
发布时间:2021-03-11 15: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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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企业都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由于个人破产法长期缺失,个人作为商事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时,一旦遭遇风险,缺乏有效的退出和再生机制。而深圳是一个具有非常多商事主体的城市,在去年的三季度末,深圳商事主体约有348万个,其中个体工商户就有129万个,占比达到了37%,这里面还不包括电商、微商以及一些自由职业者。因此,深圳急需要有一部个人破产的规范性法律,为这些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创业投资遭遇风险时,提供一个有序的退出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施行可谓正当其时。个人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企图通过个人破产逃避债务的老赖,条例有一整套的机制来加以防范。个人破产法实施的同时,也建立起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严密的管理体系将有效地隔绝和震慑老赖。(《南方都市报》3月11日NA03版)
责编: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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