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发布时间:2018-10-03 08:51:23
浏览次数:- 次
全面总结家事审判改革经验
“离婚冷静期、离婚财产申报”等新审理方式首次有了完整性规定
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正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共四十七条,一万余字,依托丰富的改革实践,提出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
自2010年初率先在全国启动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广东法院坚持问题导向、不懈推进,先后探索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离婚证明书、离婚冷静期、抚养规划、离婚财产申报、多元化解决离婚纠纷等系列创新方式。该《指引》充分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这些新理念新认识新举措形成制度性规定,使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贯彻、有效衔接、顺畅运行,可谓广东法院8年家事审判改革的“集大成者”。
《指引》对不公开审理、本人到庭、全面解决纠纷、职权探知等原则进行了完整规定,内容涵盖了调解审判两大程序,细化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事项的审理方式,并设置了离婚财产申报表、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等15个配套文书格式,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操作性。
记者了解到,《指引》中有多个创新举措走在全国前列。例如冷静期制度,为促进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进行婚姻救治和情感修复;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了在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进行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等多种类型的离婚财产申报,有力防范隐匿共同财产现象;多元化离婚纠纷解决方式,规定了人民法院可委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开展离婚纠纷调解、调查、心理咨询、评估、干预、矫治工作,形成化解离婚纠纷的社会合力。
通过8年多来对专业化审判的不断强化建设,目前,全省有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家事少年庭)18个,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人民法庭12个。已综合开展各项改革的60家法院全部配备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组建家事审判团队92个。全省在册家事调查员超过800人,家事调解员超过1400人,工作队伍覆盖全省21个地级市。
近三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家事案件近20万件,家事审判工作平稳向好。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法院的办案质效来看,2016至2017年结案率为90.1%,调撤率为54%,服判息诉率为84%,发改率为5%,较改革之前,实现了结案率、调撤率双提升和上诉率、发改率双下降。
◆专访
记者就《指引》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
问:出台《指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广东法院于2010年率先在全国启动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始终坚持“顶层设计、基层探索、部分试点、总结推广”的全省一盘棋推进模式,先后开展了专业化合议庭试点改革、家事审判综合试点改革和目前的家事诉讼程序专门化改革,家事审判工作水平得到稳步提升。本次印发的《指引》,作为广东法院8年多来试点经验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总结,是巩固改革成果、推广成功经验、推动整体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全省法院统一适用程序法律,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有力指导。从实践基础来看,全省法院家事调查、家事调解、案后帮扶等5个专项规程于去年印发后,配套机制已经夯实,各地法院也普遍认为《指引》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操作性,对积极适用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据此,印发全省推行的《指引》,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问:《指引》体现了哪些新的家事审判理念?
答: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树立科学的家事审判理念,才能保证改革工作目标明确、路径正确、发力准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家庭伦理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人民群众对家事审判发挥权益保障、情感治愈等职能的期待越来越高,新时期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参与创新和加强社会治理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指引》全面贯彻以维护和弘扬传统美德、家庭伦理价值观为导向,以修复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为目的,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家事审判理念,通过职权探知、家事调查、诉调对接、冷静期、亲子关系评估、离婚财产申报等一些制度设计,推动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法官从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财产纠纷审判思路,转变为强化法官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的审判思路;从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的审判方式,转变为更加重视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审判方式;从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转变为适当放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限限制,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从这几年改革后的审判质效和人民群众的反馈来看,运用这三个理念指导家事审判改革,是不断提升审判工作水平,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重要保证。
问:《指引》提出了哪些创新性制度?
答:《指引》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家事诉讼程序的一次全面完善,也是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民生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依托丰富的改革实践,提出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
一是首次提出了总分式的体系编排,并将离婚案件的审理区分为两个阶段、三大部分进行。在整体结构和体系编排上,结合离婚案件在审理流程上涵盖诉调阶段,审理内容上包括身份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关系三种类型纠纷的特点,提出了总分结合的制度方案。通过一般规定、调解程序、对离婚事项的审理、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项的审理、对财产事项的审理五大部分,共同构成了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的全方位规定。
二是首次提出了全面解决纠纷原则的完整规定。对认识离婚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了重要创新,将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共同财产分割纳入原告概括请求的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原告明确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为离婚案件全面解决纠纷奠定了认识上和操作上的重要基础。
三是首次提出了职权探知原则的完整规定。认为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运用职权探知,应当在该法律规则体系里来完成,并对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进行细化规定,以回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加强对实质公平的探寻。
四是首次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结合改革探索,创造性提出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规定了当事人履行情感修复计划的制度,形成了对离婚冷静期完整的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五是首次提出了离婚财产申报的完整规定。结合改革探索,创造性提出将离婚财产申报区分为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三种类型,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申报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有效衔接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制度和财产申报核实制度,形成了对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完整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问:《指引》有哪些配套机制?
答:广东高院于2017年9月20日与广东省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意见》,于2018年2月13日与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于2018年3月1日与广东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事纠纷案后帮扶工作的意见》,为全省法院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打通关键节点、夯实机制基础。
《关于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意见》着力解决家事调查员队伍难建的问题,和全省妇联系统在家事调查员队伍谁建、谁管、谁用以及如何用等问题上形成工作意见,与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共同构成了广东法院开展家事调查员工作的主体规范。《关于加强家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着力解决家事调解员工作机制不畅的问题,和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在家事调解员队伍谁建、谁管、谁用以及如何用等问题上形成工作意见,与家事调解员工作规程共同构成了广东法院开展家事调解员工作的主体规范。《关于加强家事纠纷案后帮扶工作的意见》着力解决案后帮扶工作机制缺失的问题,和全省民政系统在建立人民法院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及民政部门对接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工作意见。该意见包括了在家事审判场合中如何理解适用《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的详细规定,同时也是广东省民政厅落实社会救助条例的重要配套文件。
责编:利玥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