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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立峰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5-09-12 16: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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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罗立峰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2月2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罗立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财产刑;判处重要成员罗练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财产刑;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并处财产刑。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立峰等人连带赔偿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等合计121万余元。宣判后,罗立峰等13人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3月始,罗立峰以经营丰顺县汤南镇长隆建材厂、永固建材厂、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罗练达、罗维敏、罗盛辉、罗喜平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罗立峰为首要分子,人数众多、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罗立峰的指挥下,共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纠集他人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拦截他人,逞强耍横,破坏社会秩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获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年盘踞在丰顺县汤南镇、汤坑镇、埔寨镇一带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扩大势力范围,欺压当地群众,扰乱区域及行业秩序,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编:余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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