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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对张远锋等11人“套路贷”涉恶案作出二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12-25 13: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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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远锋等11人“套路贷”涉恶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今年6月3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远锋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各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远锋以自己和家人名义先后成立10余家公司,安排家庭成员在公司任职,实施骗取贷款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2004年至2018年,张远锋等人利用惠州、河源地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急需资金周转的心理,以收取“砍头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制造或诱骗被害人配合制造虚假证据、要求借款人将还款转入第三人账户、借助诉讼和使用软暴力等“套路贷”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大量财产。

2004年8月, 恒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华因承建项目急需资金,经人介绍找张远锋借款。双方商定借款600万元,月利率3.5%,但借款协议中只写明月利率为2.5%。同时,恒某公司被要求将所承建项目的部分铺位和住宅预售登记在张远锋名下作为担保。周某华出具的收据载明“收到张远锋600万元,其中转账561万元、现金39万元。”但放款时,张远锋直接扣除了39万元“砍头息”,恒某公司实际只收到561万元。

此后,张远锋又多次通过这种方式给周某华贷款。其中2005年4月,张远锋要求周某华再借20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的利息,并将第三笔借款100万元及相应房产转入,签订一份新的借款协议,金额为300万元,并增加物业作为担保。张远锋直接扣除100万元用于抵还第三笔借款,又扣除本次借款的“砍头息”以及前两次借款的利息共计198万元后,恒某公司实际只收到2万元。

据最后统计,张远锋只使用本金1027.5万元,通过“利滚利”等“套路贷”手段,在短时间内将借款本金虚增至约2009万元,并用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周某华财物约1466万元,扣减实际支付的本金,诈骗既遂约438.5万元。

截至案发,张远锋先后通过这种手段对河源、惠州两地的13家公司及相关个人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犯罪数额高达8.7亿元,从中攫取了巨额的非法收益,致使多个楼盘无法正常施工、销售、交付,数百名业主因不能如期接收物业四处上访、维权,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远锋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张远锋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各被告人按照各自的犯罪事实和所起作用进行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责编:利玥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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