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梁明晖 证件号码 3710821987****5617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20230103
案号 (2023)粤0307执102号 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30229640837】。一、被告梁明晖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乐享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手机买断款7927.85元;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明晖负担。被告梁明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乐享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