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刘珊 证件号码 5113221988****1201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20210113
案号 (2021)粤1972执1498号 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1627933】。一、限被告曹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训宽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 二、限被告曹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训宽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14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李小春、刘珊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曹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黄训宽对被告曹勋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汇景豪庭商住楼(二期)E栋601[房地产权证号为1600708264、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莞字第1600365454号]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并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50元,由被告曹勋、李小春、刘珊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