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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传承价值

发布时间:2021-10-29 1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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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传承价值

廖万春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期间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整套“注重调查研究、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简称。时任陇东分区专员同时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同志,经常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纠正错案,解决难案,公正审案,受到群众普遍欢迎,被边区群众亲切地称为“马青天”。1943年2月3日,毛泽东主席为马锡五同志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1944年1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首次提出以马锡五同志名字命名的审判方式。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进行提炼、宣传和概括,逐步形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点。应当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的创造性贡献,是人民司法制度的源头活水,其精神实质就是“一刻也不离开群众”。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上世纪在抗日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的宝贵经验,是中国共产党人践行初心使命在司法工作中的自然体现,是人民司法工作的红色基因符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传承和发扬这一红色司法基因,对于加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对于完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价值。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价值

去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深入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这篇具有里程碑意义纲领性文献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将之称为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推进法治建设重要创造。

(一)把党的宗旨意识贯彻到人民司法事业中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价值是把党的宗旨意识贯彻到人民司法事业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主要包括: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人民,善于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倾听群众意见,让司法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立足扎根;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秉公裁判,让人民群众信服;坚持便民利民、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纠纷,将司法工作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处处以方便群众为目的;坚持案结事了,不是“一判了之”,而是注重调解方式处理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使当事人心悦诚服,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例如,在封棒儿婚姻案中,马锡五同志亲自到当地调查走访群众,掌握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真实意愿和被迫抢婚的详细过程,最后作出公正判决,终使封棒儿与张柏儿喜结良缘,让当地群众及买办婚姻的家长都心悦诚服,后此案改编成评剧《刘巧儿》成为家喻户晓的文艺作品。在潘氏兄弟土地纠纷案中,马锡五通过询问抓住双方斗气心理做思想工作,不能因纠纷而误庄稼,强调边区的土地政策与分地规则,最终化解双方长达四年的土地纠纷,让潘氏弟兄重归于好。马锡五审理的这些经典案件,是提炼马锡五审判方式内涵特点的生动司法实践,集中体现了人民司法贯彻党的宗旨意识的核心价值,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历久弥新奥秘所在。

(二)新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渊源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渊源,是新中国诉讼模式的原型。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以调解为主”的原则、“两便”原则以及对困难群众简化诉讼手续、减免诉讼费用等规定,都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和本质要求。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仍然普遍采取携卷下乡、深入案发地调查取证、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的审判方式,这充分说明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深远影响。

(三)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宝贵财富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中国司法事业的指路明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为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是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源头活水和宝贵财富,与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永恒主题一脉相承,与人民法院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社会治理体系一脉相通。在全党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全国政法系统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与陕西延安中院联合召开马锡五审判方式座谈会,学习马锡五同志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传承老一辈共产党人对党和人民事业无限忠诚的革命精神。从中深刻感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内涵,是人民法院开展党史教育、重温人民司法革命传统,对汲取红色基因,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砥砺品格,传承和开创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精神、理念和原则,而不是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规则。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外部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举证能力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诉讼的便捷性、规范性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就地化解矛盾、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与时俱进。

(一)探索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检视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各级法院开始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如推行辩论式审判方式,强调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实行一步到庭、坐堂问案;由职权主义转变为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再包揽查证;确立了以判决为主,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更加强调诉讼程序的规范和严肃,引进了诸如法袍、法槌、法台、法椅等。应当说,这些改革的初衷是好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但我们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指导思想发生了偏差,淡化法院职权,强调当事人主义和司法的消极中立,提倡所谓的一步到庭、当庭宣判。这种忽视中国国情、超越实际、脱离群众的一判了之的做法带来了大量的问题,产生了大量的涉诉上访案件,人民群众对此也不认可。在探索新时代审判方式改革实践中,要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理念和原则,将其融入现代审判方式的技术、标准和规则之中,让人民群众从中体会更多的获得感,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为人民司法的再实践再探索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逐步认识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有意识地主动加以调整和纠正。以实事求是的观点开展自我反思,批驳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过时论”“乡土论”“大众司法论”片面思想,树立一切从实际出发,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办案思想,改变法官不走群众路线、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的官老爷作风,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把法庭开到老百姓中间去,以深入群众、巡回审判、注重调解为主要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我国当前及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法治建设中,仍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三)以追求实体公正彰显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马锡五审判方式将调查研究作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法院依照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弥补了坐堂问案的缺憾。在苏发云三兄弟杀人案中,马锡五同志亲自审问苏家三兄弟,到现场勘查了解情况,查清苏发云未把被害人带回家,杀人现场距离苏家20多里排除移尸可能,经过化验苏家三处血迹均不是被害人的等诸多疑点,最终将案件真凶流窜到当地有不良记录,曾有过诈骗行为的木匠杜老五审判和处决,避免了冤错案件,从此“马青天”的美誉便在边区广为流传。这一经典案例,反映出马锡五同志办案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能够严把证据关,排除疑点问题一丝不苟,待证事实彻查深查。实事求是、查明案件事实,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是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在司法实践上的完整诠释。今天,我国诉讼制度中对再审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强调以事实为根据的办案原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法治文化的宝贵基因。

正确认识和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探索如何更好地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创造,是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源头活水和宝贵财富,是人民司法红色基因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好实践好发展好马锡五审判方式,对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今天,我们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必须牢记初心使命,深化对党的性质宗旨的认识,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深刻把握司法工作的鲜明政治属性,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发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人民法院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价值,就是要传承发展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一红色基因代码,全方位加强司法为民建设,对于加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对于完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不断打牢政法队伍高举旗帜、听党指控、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自然应当服务于人民。为人民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是巩固党的执政纲领的客观需要,也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从思想根源上解决好法院干警对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改变过分强调“坐堂办案”的司法理念,强化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履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职责。特别是对民事案件当事人、刑事被告人存在取证举证困难的案件,不能草率下判。创新司法为民要全心全意为基层群众解决司法服务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将为民服务关口前移至基层群众身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更加多元、更高层次的司法需求,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落实司法为民各项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队伍要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司法为民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党的宗旨决定的,是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迫切要求。人民法院要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便民利民作为诉讼服务的基本导向,把屁股端端地坐在人民一边,始终将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评判司法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把服务于人民群众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诉讼服务,畅通便民渠道,创新为民举措,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文明、善意谦抑司法理念,充分考虑民风民俗、社情民意,将人民群众的总体反映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

(三)创新司法为民举措

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加强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大幅度提高个案办理进度,用心用情减轻人民群众诉累。近年来,中山法院举全院之力,树立分层递进解纷理念,抽调年轻法官组建速裁团队,大力度落实繁简分流,实现能调则调、调审分流、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大幅度减少案件平均用时天数。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在全市24个镇区均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完善行政引导、群团介入、行业自治、社会服务、专业合作等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化解纷方式。在诉讼服务中心新增调解办公区,聘请一批专职调解员驻点办公,设立6个专业调解工作室,完善“调解超市”,推进诉讼服务“一次办”“集中办”“网上办”,全面提升司法为民的获得感。

(四)完善司法为民机制

人民法院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市域社会治理主体责任,将司法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中山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下村居”“法律六进”工作,打通人民法院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安排法官直接下沉到277个村居,实行一村居一法官联系村居工作100%全覆盖。强化法院就地化解纠纷功能,加强与基层社会力量诉调对接,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培训指导。切实发挥基层解纷资源的优势作用,发挥整合基层社会力量的带动作用,发挥参与基层综合治理的关键作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在推进“法律进学校、进群团、进协会、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居”六进活动中,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将普法工作送进学校课堂,服务至群团协会中,融入企业纾困解难中,前移至村居群众身边,努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官的热情、司法的温度、公正的价值。

(五)提升司法为民实效

人民法院要强化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强化流程节点管控,严控案件审限,努力缩短办案周期,促进诉讼程序良性运转,让正义不再迟到。要强化精品案件、精品庭审、精品文书打造,提升案例社会指引价值,弘扬正气、引领风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带着热情去问计于民、问需于民,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律师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各种意见建议,做到靶向治疗、对症下药、精准施策、有效整改,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今天,我们再次学习马锡五同志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传承老一辈共产党人对党和人民事业无限忠诚的革命精神,旨在启迪智慧,鼓舞斗志,激励一代又一代法院人接续奋斗,永葆初心使命,戮力同心共促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推进人民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带着更多法治获得感迈向新征程,为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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