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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理念的重要变革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发布时间:2021-10-29 17: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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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理念的重要变革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李兵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尤其是在裁决文书中注重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深入阐释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见》在总结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规定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方法、重点适用案件、相关解释方法、相应配套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是审判理念的重要变革,具有重大现实和理论意义。

       一、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各环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内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进行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还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中国历史上凡是法治和德治结合得好的朝代,社会稳定,矛盾平缓,国泰民安。反之,社会动荡,矛盾尖锐,国衰民怨。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法律,不能依据道德来评判当事人行为的是非曲直,这种将法治与德治对立的做法,既妨碍法治水平的提高,也有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各环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内核,是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的有机统一,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本质特征。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要求人民法院“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离不开道德的滋养,道德离不开法治的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彰显了司法裁判的道德评价和宣示引领,是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的载体和具体体现,二者相互融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各环节是人民法院审判理念和方式的重要变革。法治、裁判的根基是政治。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治、裁判,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的差异必然反映在法律体系中,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中。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社会主义司法审判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坚持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用道德涵养法律,用德治润泽法律。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活动各个环节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我们要从单纯法律思维、单纯法律价值、就案办案的旧理念、旧思维、旧模式中突破出来,在庭审、裁判文书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环节、全流程,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审判中的导向作用,切实将“以人民为中心”“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活动的理念、核心,落实到司法活动的方方面面,体现在庭审、裁判、释法说理中,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作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裁判公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体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公平正义在司法判决之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公平正义提供导向、价值追求。法官不仅要通过审判案件事实和证据,比较法律规定,确定法律适用,还要阐释说明认定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让公平正义通过法院庭审活动、裁判文书等公开的司法活动为人民群众感受到。实践证明,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全过程,公平正义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我们要不断增强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提升法官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努力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情理认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以公正司法引领社会公平正义。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

       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些原则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法中的体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遵循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是价值判断及其阐明,价值判断释法说理需要论证、阐明过程。法官不能依据价值观审理判决案件,而是用价值观释法说理,对案件事实性质、是非曲直、罪责大小轻重的法律选择适用的价值说明,不是超越法律,用价值观作法外判断。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刑事裁判的直接依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定罪的依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改变法定刑的依据。

       坚持同类案件释法说理一致性原则。运用价值观释法说理要遵循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确定的事实判断、法律适用体现的价值判断原则,确保同类案件释法说理一致。价值判断不是法官个人的主观臆断,更不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借口或依据,而是立法、法律规范的目的和价值具体运用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客观释明。价值判断、利益衡量、“衡情度理”、自由裁量离不开法官个人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司法经验,但应建立在法律框架、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好的自由裁量努力将法律规范与价值判断标准有机结合,运用在鲜活的案件中,既体现法律的公正、权威,又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恶的自由裁量表面上合乎法律规范,但本制裁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不到社会的认同,易被质疑裁判不公。同类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体现共同价值判断标准。如果法律适用不统一,同类案件体现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会造成同案不同判、价值判断标准不统一、与立法目的及法律规范的价值不一致等不良后果,让群众无所适从,社会价值观混乱。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立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规定,总结归纳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确定的事实判断、法律适用体现的价值判断原则,同案同判,体现共同的价值观,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具体方法

       总体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的具体方法是释法说理而不是创造法律,要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等基本刑事法律原则,并受其制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实现情、理、法有机统一,取得良好法律、社会、政治效果。

       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断、分清案件事实的是正曲直,阐明于理应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分清是非曲直提供坐标指引。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根据证据规则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案件事实的起因、过错、是非曲直、行为界线等,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价值评判,说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理由,阐明事理,肯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提供行为指引。有的刑事裁判之所以受到公众质疑,重要原因在于以所谓的客观描述认定犯罪事实、犯罪行为,缺乏法律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评判。刑事审判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上存在客观描叙的倾向中,按刑法或刑法理论要求的罪状客观描叙事实,不作价值评判,否则易被认为不客观不公正,掺与了法官个人情感。有的当事人过分强调个人价值诉求,罔顾权利边界、法律规范;有的违反法律规定,谋取非法利益;有的公然蔑视法律,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管理秩序。引发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往往体现社会多元价值诉求。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裁判明确是非曲直,为社会多元价值诉求界定合理边界。例如对被告人持强凌弱、耍横,因工作、生活中的小事、小纠纷而持械行凶,通奸、婚外情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当查明案件的起因,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既触犯刑法,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被告人辩解和上诉理由,阐明法律适用于法有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和社会治理、公民行为规则的引领和价值导向,是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也是检验裁量权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首先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准确、全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阐明适用法律的价值判决。其次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明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法官适用法律是一个选优、比较的过程。因为复杂案件往往涉及多种价值取向,有的新类型案件没有法律可以直接适用,需要法官比较、选优,法律适用存在多种可能。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阐明罪与非罪、此罪彼罪、重罪与罪轻的理由和过程,确定适用于个案法律适用及价值判断,并在裁判文书中回应被告人辩解和上诉理由,既详细阐明适用法律依据,又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评判当事人行为的是非、对错。如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对制止正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刑法理论阐明适用的刑罚于情相容。刑罚是刑事裁决的最终结果,事关被告人生命、自由,体现公平正义,是被告人最关心的。如何做到刑罚与罪刑相适应,寻找与案件事实最佳匹配的法律规范和相适应的刑罚,除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外,需要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社情、民意,综合考量法理、事理、情理,作出量刑适当的判决。总体上来说,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触犯刑律的行为,量刑上应依法从严掌握;对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刑案件的发生或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案件,如被害人案发前暴力或软暴力严重侵害犯罪行为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被害人违背伦理道德侵害犯罪行为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的等,应当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相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各环节,尤其是体现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理念和方式的重要变革,司法实践必须坚持的原则和价值取向,不断总结、推广融入融合的好经验、好方法,司法裁判才能真正做到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真正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省法院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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