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司法改革 > 理论研究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界定及管理人选任规则适配问题研究 ——以G市法院审理的部分类型案件为研究范本

发布时间:2020-10-10 14:16:18

浏览次数:-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界定及管理人选任规则适配问题研究

——以G市法院审理的部分类型案件为研究范本

李超彬

 

论文提要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案件中至关重要的执行者,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关键的地位。破产案件能否公正、高效地审理,与科学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密不可分。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破产案件呈现指数增长的趋势,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日益增加。基于重大复杂破产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以及审理质量与效率的多重考量,管理人选任规则的司法适用却显现出难以适应的现象,传统的随机选任管理人方式已经无法适应重大复杂案件对管理人综合能力的需求,已经实质影响我国破产制度实效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各地法院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指数的提升。因此,对随机摇号选任管理人模式的不适性进行深入剖析,以G市法院审理的类型案件为研究范本,根据我国破产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与发展趋势,结合各地管理人队伍的培育情况,对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界定以及管理人选任规则的创新完善及选任方式的相应变革,构建一条能够实现择优择佳、遴选最适的管理人选任路径,显得尤为迫切。

主要创新观点:

一、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制度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破产程序能否公正、有序、高效运转的关键因素,是衡量一国破产制度完善程度的核心标准,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制度改革中健全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大局制度体系的空白领域,更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之举,具有开创性意义。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审判规律、尊重司法实际。本文在对破产管理人传统选任模式的不适性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以G市法院审理的部分类型案件为研究范本,根据我国破产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与发展趋势,结合各地管理人队伍的培育情况,提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规则和路径,是本文的另一创新。

三、随着我国破产案件基数愈来愈大,破产案件呈现明显的类型化,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本文对重大复杂破产案件进行界定,提取该类型案件本身具备的重大、复杂、疑难、专业等因素,设定详细的划分标准,填补了国内破产法研究领域对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界分的空白,为各地法院破产审判实务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是文章的另一亮点。

 

                                                                                                          (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