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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实行“四类案件”精细化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02 16: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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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不断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聚焦“四类案件”监管难题,出台《“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探索建立“四类标准、四阶识别、四管齐下、四重保障”的监管工作模式,通过明确监管范围、完善监管程序、健全监管模式、强化监管实效,实现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统一,细则出台以来已将227件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监管,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四类标准,明确“以审判权为基”的监管范围

树立“以审判权为基”的理念,综合考虑社会影响、案情复杂程度、类案冲突、违法审判等因素,将“四类案件”具体细化为4类21种,明确“四类案件”的识别标准。一是明确群体性纠纷范围。综合考虑涉案群体、人数、区域等因素,将涉众型犯罪案件、涉及重大项目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归入此类。二是明确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根据法律关系复杂程度、涉案标的额、法律适用难度等进行细化。三是明确类案冲突类型。针对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生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通过类案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四是明确违法审判情形。结合实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加强监管,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确保司法公正。列入监管的案件中,除2件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修订导致的类案冲突案件,其余均属于涉众涉稳和疑难复杂案件。

二、四阶识别,构建“以亲历性为主”的启动程序

遵循司法亲历性原则,建立“立案部门标识、业务部门报告、综合管理部门提请、监管主体启动”的四阶识别模式。一是立案部门标识。明确立案部门对“涉众涉稳类”案件识别的首要责任,在立案过程中发现疑似“四类案件”的,应主动填写《“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一并移送业务部门。二是业务部门报告。对于立案部门标识的“四类案件”,承办法官经风险评估后认为不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层报院领导审批;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疑似“四类案件”的,应当主动报告,提请局庭长决定是否纳入监督管理。三是综合管理部门提请。审判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等综合管理部门发现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提请院领导启动监督管理程序。四是监管主体启动。局庭长发挥就近与现场管理优势,承担“四类案件”的主要审查决定职责,对于需跨部门协调、资源调动难度大、特别重大敏感、涉违法审判等重点案件,应当报请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从已纳入监管的案件来源看,立案部门标识和业务部门报告的案件为191件,占比超过80%。

三、四管齐下,健全“以程序化为要”的监管模式

细化监管内容及方式,推动监管模式从实体化审批把关向程序化制约转变,从随意性、私密性向平台化、公开化转变。一是管审判流程。明确院庭长根据监管需要向审判组织发出督办通知,启动报告程序,由承办法官向院庭长报告案件审理进度、计划和评议结果等,发现异常时可通过调整承办人、监管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二是管评议程序。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参考作用,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存在属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的,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明确应当提请审委会讨论的“四类案件”范围,符合规定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当层报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三是管审批权限。对于审判组织应当报告案件情况而未报告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而未提交的,院庭长可在系统上冻结文书签发和结案权限,倒逼承办法官履职尽责。四是管违法违纪。强化纪检监察对“四类案件”的督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违法审判的案件提请纪检部门介入“一案双查”,并对怠于发现、报告、监督的责任人员依规问责。

四、四重保障,提升“以强质效为本”的监管实效

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协同发挥审委会、案件质量评查、信息技术、绩效考核管理的保障作用,以“四类案件”监管促进审判工作质效的提升。一是发挥审委会制度功能。进一步改进审委会工作机制,细化应当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情形、程序要求和议事规则;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制作检索报告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分析,确保案件讨论充分展开,促进裁判统一。细则出台以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5件案件均附类案检索报告。二是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用。把重点评查和常态化评查相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四类案件”进行标记,适时纳入评查范围;定期汇总梳理评查出的问题清单,分析通报,发挥案件评查改进、提高案件质量的作用,为“四类案件”监管提供参考。三是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四类案件”监管台账,探索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对“四类案件”进行标注,实行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统计通报,推动案件关键流程节点的管控,确保监管过程全程留痕。四是提升绩效考核管理效能。探索将“四类案件”监管纳入审判质效考核,由审判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管情况纳入院庭长个人业绩考核,并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监管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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