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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项措施预防和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常态化

发布时间:2020-12-02 16: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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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审限管理,切实提高全市法院办案效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清理和预防长期未结案件实施办法》,四项措施控制增量、消化存量,建立健全预防和清理长期未结案件长效机制。

一、规范管理和充分应用案件台账

一是完善台账内容。对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由两级法院审管办建立专门台账,逐案详细列明案件立案、开庭、委托鉴定等处理流程节点、未结原因、清理方案、预计结案时间等。对于关系另案审理的案件,还需填写另案案号、处理进展等。二是定期汇总通报。案件承办人每月定期更新案件台账,由审管办核查汇总,核对、整理、分析长期未结案件情况。每月初公布当月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并对长期未结案件的总体情况、未结时间、未结类型、清理数量、未结原因等作出分析,对清理重点作出指引。三是注重分析成因。依托长期未结案件台账明细,审管办梳理出几类主要成因:管辖权异议、送达、评估鉴定等程序性因素;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案件疑难复杂等,并逐项研究破解对策。

二、创建另案跟进协调机制

在长期未结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系因涉及其他关联案件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审理。一是两级法院定期沟通协调。对于本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关联案件,根据东莞两级法院审判管理协同推进机制方案,由两级法院审管办定期沟通,及时跟进案件处理进展,共同管控两级法院长期未结案件。二是加强与异地法院和上级法院的联系。对于少量涉及省法院二审或再审案件、其他省市法院审理的关联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决定是否向另案管辖法院发出工作联系函、或向上级法院报告相关情况,请求协调案件处理进展。三是另案协调全程留痕备查。对其他法院审理的关联案件,东莞中院审管办制作有协调联系函模板,供业务庭选用,同时报审管办备查,确保另案协调工作留痕,督促承办人及时跟进协调另案进程。

三、有的放矢落实督办督导制度

一是成立督办督导组。由中院审判管理中心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从两级法院案件评查专家库法官中选取具体督办督查人员,不定期督办两级法院长期未结案件;对两年以上的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则由分管院领导、院长带领督导组进行督办。二是区分客观和主观未结原因突出督办督导重点。在督办过程中,加强对管辖权异议、送达、委托评估鉴定等影响审理时长的客观因素的督办,对相关程序性工作予以改进,如简化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加强电子送达、规范评估鉴定时效、严格审限暂缓和恢复节点审批等,杜绝无正当理由审限拖延情况。对于案件疑难复杂影响审理进度的,督办督导组与案件合议庭成员共同分析研究,对推进案件办理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帮助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理清案件处理计划、改进办案思路、消除畏难情绪,促进疑难复杂案件清理,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效率。三是明确限期办结时间。对于经督办的长期未结案件,督办督导组将向承办合议庭成员、庭领导和法官会议召集人发出督办督导通知,明确督办意见,限定结案时间。通过督办督导环节,明确结案时限要求,并下发督办通知,加强承办法官的主体责任,促进院领导和庭室领导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大多数业务庭经督导后均能迅速行动,对全部长期未结案件进行清理,通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进行逐案分析,讨论清案对策,视情况分类处理并提出具体清理目标。部分庭室还对审限临近一年的案件向承办人员告知、提醒,主动预防,尽量避免“边清边积”现象的产生,有效提升长期未结案件清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四、建立工作问责机制

一是落实院庭长监管责任和法官主体责任。明确各业务部门行政分管院领导和法官会议召集人承担领导责任,积极督促长期未结案件日常清理。对于经督办的案件,责令长期未结案件承办人落实督办督导组提出的需跟踪、协调、督办的各类事项,并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如因鉴定、评估或要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等客观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结案,承办人或合议庭应向督办督导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二是纳入审判考核体系。将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情况和超审限办结案件纳入年终审判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奖惩方法,完善激励机制。三是严格问责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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