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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构建办案标准化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9-04-25 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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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针对权力下沉、传统审批把关机制退出后,如何通过有效手段加强管理监督,避免“类案不同判”这一改革难点,深圳法院依托2006年就开始推行的“标准化办案”机制,着眼类案审理,统一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走出了一条既符合司法规律、又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新路子。深圳中院共出台融资租赁纠纷、场外配资纠纷等裁判或工作指引78件,涵盖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领域。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信的类案不同判问题

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在开展个案讨论提供咨询的同时,对常见、多发类型案件中的改判情况和突出问题进行总结归纳。转变审判委员会职能,针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没有规定、规定不明确或理解适用存在分歧等自由裁量问题, 制定裁判指引,为法官办案提供遵循。深圳中院标准化办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区两级法院提出的议题,制定工作计划,统筹立项后分别交由中院相应业务部门牵头负责,并把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部门综合考核,确保标准化办案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深入推进。通过制定适用裁判指引,使同类案件有统一的裁判准绳,助推“类案同判”实现;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各类裁判指引,利于群众监督,从内外两方面增强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度。

二、严格制定程序,凝聚法官集体智慧

裁判或工作指引的制定出台,要历经严格的调研、论证程序,确保其既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要求,又符合上级法院工作意见和判例精神。深圳中院组织两级法院力量开展专门的调查研究,召开专题研讨会,充分征求法官意见,把法官个体的自由裁量权转化形成集体的自由裁量权,达到最大程度共识。同时,广泛参考、借鉴专家学者意见、学界研究成果、外地法院做法等,必要时还征求上级法院和市人大相关机构的意见,确保裁判或工作指引的规定成为上下、内外、理论与实务的最大公约数,在此基础上制定草案并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提交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定稿。

三是狠抓贯彻落实,建立例外适用的报备制度

每一件裁判或工作指引印发后,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法官专题学习,统一认识,严格参照相关规定处理案件。在合议庭合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中,承办人除汇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定外,必须就本院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裁判指引、是否参照适用提出意见。如未参照适用,必须说明理由并进行书面报备。深圳中院加强审级监督,在二审中发现原审裁判未按照裁判指引处理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改判予以纠正。各基层法院结合实际,将裁判指引作为案件质量评查依据,纳入办案责任追究机制。

四、及时清理修订,保证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精神相一致

裁判或工作指引只针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中的空白点、争议点、分歧点作出规定,如果后者已有相关规定,或者二者形成冲突,则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为此,深圳中院坚持对裁判或工作指引进行及时清理修订,保持经常性的更新完善,以保证裁判或工作指引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精神相一致。

通过深入推进“标准化办案”,深圳法院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有助于完善审判管理和监督。裁判指引以类型化案件为对象,明确处理规则和操作标准,是对改革前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对案件进行审批把关的制度化替代,有效克服了改革所面临的裁判标准多元、同案不同判的难点和风险,进一步丰富了监督手段、细化了监督层次、提高了监督科学性,对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二是提高了业务指导效果。通过两级法院联动,制定裁判指引、形成共识,对法律自由裁量空间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提高了业务指导的效果。三是进一步维护了司法廉洁。法官自由裁量有了规范的评价标准,落实审判责任、追究违法审判有了明确的依据,从权力运行机制和业务标准上,完善了自由裁量的监督预防机制,对防止“人情案”、“关系案”,改进司法作风、确保司法廉洁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促进了办案质效提升。“标准化办案”有效减少了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理解和分歧,节省了法官找寻依据、研究问题的时间,从整体上提高了公正裁判水平和办案效率。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376913件,比2015年上升67.9%,市中院审结各类案件43957件,比2015年上升10.9%,全市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从2015年的217件上升到408件。在案件总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信访投诉率较2015年下降了0.16个百分点,一审服判息诉率上升2个百分点。2018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审结案件148637件,同比多结2.5万件,上升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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