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粤执复451-459号公告肖行亦、叶玉娟、郑晓明、谌勇超、童方义、魏有国、魏丙奎、林晓罡
发布时间:2024-11-14 11: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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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执复451-459号
肖行亦、叶玉娟、郑晓明、谌勇超、童方义、魏有国、魏丙奎、林晓罡
申请执行人韩小芳、陈佳贺、方文法、陈广胜、郭文娟、方玉凤、陈晓琴、刘峰与被执行人肖行亦、叶玉娟、童方义、魏有国、钟贵荣、谌勇超、邓先海、邓庆明、蔡春喜、郑晓明、魏丙奎、林晓罡、苏奇木、吴文兴、郭小宝、王大威、黄子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蔡春喜、邓先海、王大威、苏奇木、吴文兴、邓庆明、钟贵荣、郭小宝、黄子龙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执异228-230、238-241、243、24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立案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4)粤执复451-459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春喜、邓先海、王大威、苏奇木、吴文兴、邓庆明、钟贵荣、郭小宝、黄子龙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执异228-330、238-244号执行裁定。
因你方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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