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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1109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5 17: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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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执复1109号

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黄长游、李宜璇、深圳市鹏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关于王旭东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执异5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粤执复11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异550号执行裁定第一项中“撤销(2018)粤03执恢378号之一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异550号执行裁定第一项其余部分和第二项。

三、驳回黄长征其他异议请求,本案继续执行。

因你方地址不详,现将上述裁定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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