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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异39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9 09: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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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执异39号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承瑞对本院执行(2019)民初51号民事裁定,查封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淮安区翔宇南道1001阳光广场1号楼商业102室商业用房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粤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江苏省淮安区翔宇南道1001号阳光广场1号楼商业102室商业用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现将上述裁定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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