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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异38号

发布时间:2021-01-11 15: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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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执异38号

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

案外人谷俊干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解除对位于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001号阳光广场3号楼住宅1004室房屋的查封,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粤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001号阳光广场3号楼1004室房屋的执行。

现将上述裁定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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