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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770号

发布时间:2020-12-31 18: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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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执复770号

翁嘉炜、陈伟、陈鹏宇、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5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0)粤执复7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执异1号执行裁定;二、指令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提出的执行异议予以立案审查。因按你(你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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