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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894号

发布时间:2020-12-31 17: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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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执复894号

朱兰英、姜剑、郝立新、郝斌、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初348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0)粤执复8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485号之四民事裁定。因按(你)你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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