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执复777号
发布时间:2020-12-18 15: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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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执复777号
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一佳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彬兰、:
李彬兰、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一佳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案外人李文斌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0)粤执复777号复议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文斌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异7号执行裁定。
因你方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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