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执复164号
发布时间:2020-06-18 10: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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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执复164号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汪发义与被执行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0)粤执复164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异1089号执行裁定。
因你方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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