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执复143号
发布时间:2020-06-17 09: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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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执复143号
肖亮平、叶国祥、李燕玲、陈滨、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执异10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0)粤执复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异1015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粤01执5330号通知书;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粤01执53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按你(你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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