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执复177号裁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16 11: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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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执复177号
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黄小龙、潘志华、潘伟标、陈展留、何昌荣(H0864784401):
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在执行广东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康正贸易有限公司、黄小龙、潘志华、潘伟标、陈裕明、陈展留、何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利害关系人梁宇杰不服佛山中院(2019)粤06执异327号执行异议一案,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粤执复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梁宇杰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执异327号执行裁定书。
现将上述裁定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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