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执复711号裁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7 21: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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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执复711号
陈德勋:
关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在执行伟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德勋执行回转一案,李蓓不服珠海中院作出的(2019)粤0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粤执复7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中级人民法院(2009)珠中法执字第138号之五执行裁定第二项。
三、撤销广东省珠海中级人民法院(2009)珠中法执字第138号之五执行裁定第三项,解除对珠海市粤华路225号33栋12D房(现址:珠海市粤华路225号33栋1204房)的查封。
四、责令陈德勋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伟丰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案拍卖珠海市粤华路225号33栋12D房(现址:珠海市粤华路225号33栋1204房)所受清偿债权598814.20元及其孳息。
现将上述裁定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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