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补录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三级管理人
及个人管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9 0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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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本院决定在全省开展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条件和程序
管理人补录采用专业能力测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主体
1.机构管理人:我省2023年10月31日前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强清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上述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2.个人管理人:我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律师或会计师执业资格、从事破产业务(含强制清算)4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破产业务(含强制清算)经历仅包括曾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聘请处理破产清算事务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成员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工作经历截至2023年10月31日。
3.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营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与该机构承接的破产、清算业务和人员无关,不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除外);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
(二)补录程序
按照报名-专业能力测试-评审-录取的方式进行。
管理人专业能力测试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全省同时进行。三级管理人及个人管理人的评审,本院委托各中院负责,其他环节由省法院负责。
二、专业能力测试
(一)考试内容
破产及强制清算有关理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实务、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管理人工作规范及职业道德。考试为闭卷,分值100分。
(二)参考人员要求
申报三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有3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和管理知识经验的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
代表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参考的人员须为本机构律师、会计师;代表破产强清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考的人员须为国家承认本科以上学历,经济、法律或管理相关专业且累计已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本机构从业人员或与该中介结构签订有长期服务合同的律师、会计师。同一人员仅能代表一个机构参加考试。
名册内的管理人需要补充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报名参考,参考人员要求同上。考试成绩出来后,由本院划定合格线。只有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人员才能受托担任案件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负责人。
(三)考试报名
申请机构和个人于2023年12月9日至15日进行网上报名:http://gzhao.net/custom/gdcourt2023/,考试报名仅做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环节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取消评审资格的后果自负。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实施委托广州、深圳、江门、汕头中院负责,设4个分考场,其中广州考场涵盖佛山、韶关、清远、肇庆、云浮考区;深圳考场涵盖河源、惠州、东莞考区;江门考场涵盖珠海、中山、阳江、湛江、茂名考区;汕头考场涵盖梅州、汕尾、潮州、揭阳考区。本院不设考场,各级管理人均按所属中院辖区到相应考场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初定2024年1月,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考试通知及准考证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有关准考证打印、成绩公布等具体事项将在报名网站另行公示。
三、评审
(一)评审材料
1.进入评审的机构,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2023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三级管理人报名表(中介机构填写)(附件1);
(2)本机构破产清算从业人员名单及个人简历(含考试人员,简历包括基本信息、学习、工作经历情况,近年来破产清算业务业绩);
(3)本机构近年来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情况(如有)、提出过相关立法、司法建议,发表的相关文章,管理人培训,机构执业表彰情况等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主要从机构规模和声誉,办案经历和效果,办案态度和评价,团队实力和管理水平,专业创新和研究能力等5个方面进行申报;
(4)本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相关管理制度;
(5)本机构破产清算从业人员(含考试人员)身份证、执业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社保缴费记录;
(6)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章程;
(7)申请人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承诺书或虽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但与承办破产清算的业务或人员无关的说明;
(8)机构关于评审材料真实性的保证、机构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的保证(保证书中应注明所有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有效,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无条件取消评审资格)。
2.进入评审的个人,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2023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报名表(个人填写)(附件2);
(2)近年来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情况、提出过相关立法、司法建议,发表的相关文章,参加业务相关培训,执业表彰情况等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主要从办案经历和效果,办案态度和评价,个人实力和管理水平,专业创新和研究能力等方面进行申报;
(3)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年限证明;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承诺书;
(6)申请人关于评审材料真实性及个人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的保证。
办理破产清算案件证明材料是指每个案件至少提供一份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及其主要承办人员姓名、申报人个人姓名的法律文书;中介机构对材料中(1)到(4)项,个人对材料中(1)(2)项各提供三份,有关证照、案件证明材料提供原件供复核,留存复印件1份,其他提交原件;评审法院可以视需要随时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情况的证明材料。
评审材料的提交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二)形式审查
接收申报材料的工作人员对申报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人3日以内补齐。未按期补齐材料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三)实质审查
1.审查主体:评审委员会由司法委托部门、监察部门、审判管理人员、审判专家、相关行业组织、破产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2.审查方式: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
3.评审标准:
评审总分100分。其中,机构办案经验和效果:40分,办案态度和评价:10分,团队实力和管理水平:10分,机构规模和声誉:20分,专业创新和研究能力:20分;个人办案经验和效果:60分,办案态度和评价:20分,专业创新和研究能力:20分。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每个申报人的具体情况给出评定分数,并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其他分数的平均分的方法,确定每个申报人的评审成绩。
四、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一)初审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能力测试占60%、评审占40%,计算总成绩,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标准和人民法院确定的各类管理人名额拟定编制管理人名册,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南方日报》、广东法院网进行公示。
(二)复核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公示期内的异议情况进行复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其移出名册,并按成绩从高到低的标准递补。
(三)管理人名册的公示
经复核的管理人名册确定后,本院将发布管理人名册公告,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全省新受理的破产案件一律指定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或个人作为管理人。
五、补录数量
依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数量及破产案件情况,充分考虑破产审判快速发展态势,拟将管理人总数扩充至550-600名。计划补录三级管理人160名,个人管理人80名。各中院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四类地区,拟定补录名额见下表: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3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三级管理人报名表(中介机构填写);
2.2023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个人管理人报名表(个人填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附件1.doc附件: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