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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民终808号之一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1 1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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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康发展有限公司、刘广略:

上诉人朱强因与被上诉人徐锦华、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广略、珠海汇悦投资有限公司、卫康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民终8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朱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刘广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卫康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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