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民终3472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8 1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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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民终3472号
纪力驹、蔡礼珊、纪穑铃、纪穑静、许哲:
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凯和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纪力驹、蔡礼珊、纪奎彬、纪穑铃、纪穑静、杜凌洁、深圳市凯达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达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凯达尔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达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泛科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民终347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纪力驹、纪穑铃、纪穑静、许哲送达,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蔡礼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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