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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民终27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0 1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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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民终275号

杨洋、刘楠杉、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沈洋洋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杨洋、刘楠杉、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枫之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民终27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沈洋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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