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民终325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3 15: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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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终3259号
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世合进出口有限公司、郝春富:
上诉人陈风龙、孙鹏龙与被上诉人陈清祝、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郝春富、中山市嘉利木地板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山市世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向你方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民终3259号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20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20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郝春富、陈风龙、孙鹏龙向陈清祝赔偿货物损失840万元。三、驳回陈清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对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世合进出口有限公司、郝春富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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