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民终116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5 1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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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民终1163号
沈雄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裕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定市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雄兰、原审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裕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定市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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