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民终4638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4 15: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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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终4638号
广东房车宝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房车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好房易购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东房车宝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广州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源腾越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方法定地址无法送达,采取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民终4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6民初4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6民初4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6民初4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广东房车宝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惠州市好房易购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7878.67元,由被上诉人惠州市好房易购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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