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4 17: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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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行申3993号
高俊丽:
本院关于高俊丽诉惠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复议职责一案。你方作为本案再审申请人,现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行申399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高俊丽的再审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