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民再142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5 17: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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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民再142号
深圳市齐胜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翟长辉、辛歆菊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长路、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齐胜力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邮寄和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民再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14362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40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40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翟长辉、辛歆菊494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为交强险内优先赔付项目)”;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40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黄长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翟长辉、辛歆菊252758.31元”;五、驳回翟长辉、辛歆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2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3957元,由黄长路负担16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61.31元,由黄长路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