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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民终1948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9 2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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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民终1948号

邬朝阳、林昌杰: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韶关市汇航船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昌杰、邬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民终1948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 

一、维持广州海事法院(2023)粤7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海事法院(2023)粤7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林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为22,256.05元;自2023年5月22日起,罚息以本金1,88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20,408.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广东英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一审判决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元,由上诉人韶关市汇航船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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