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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民终1716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6 1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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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民终1716号

罗定市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苏极芬、杜深汉:

  本院受理上诉人傅乾绪与被上诉人唐洁宁、原审被告林银凤、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三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三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们三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5.8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上诉人傅乾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罗定市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苏极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杜深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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