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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民终5128号

发布时间:2024-03-13 16: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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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终5128号

汕头市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恒悦置业有限公司、潮汕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凯联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奕潮与被上诉人肇庆市鼎湖区恒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恒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恒悦置业有限公司、潮汕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凯联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单位法定地址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民终512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贾密、武晓晖、王静,由贾密担任本案审判长及承办法官,由马绮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4年4月18日早上9点30分于本院三楼第一法庭进行法庭调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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