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民终4447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6 08: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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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终4447号
惠州动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大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坤、龙振青: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你们、一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们法定地址无法送达,采取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民终4447号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二审由审判员辜恩臻、贺伟、焦小丁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辜恩臻担任,法官助理由黄怀玉担任,书记员由李卓遥担任。自公告之日起,惠州动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大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坤应于三十日内,龙振青应于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案件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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