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民申13167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11: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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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民申13167号
广州中泽汇融七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中金汇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何丽卡与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及原审被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中泽汇融七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中金汇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你方依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民申13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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