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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民终300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17: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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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民终3003号

蔡兴钧、蔡兴臣、广州市粤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斯坦森工业有限公司、广东萃和能源有限公司、广东钧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你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民终300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广州海事法院(2020)粤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州海事法院(2020)粤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追加广州市粤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为(2019)粤72执恢3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东钧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蔡兴钧、蔡兴臣、广州市粤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广东萃和能源有限公司、广东钧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斯坦森工业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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