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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民申377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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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申377号

深圳市南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坚威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南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你方依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达(2023)粤民申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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