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民申4377号
发布时间:2023-09-18 16: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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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民申4377号
惠州市君之德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谢储英与被申请人刘琼香、惠州市君之德实业有限公司、韩秀兰、谢储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你方依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达(2022)粤民申4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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