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行赔申47号
发布时间:2023-09-12 09:38:51
浏览次数:- 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行赔申47号
王洪青: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洪青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你方作为申请人,现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行赔申4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王洪青的再审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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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行赔申47号
王洪青: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洪青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你方作为申请人,现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行赔申4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王洪青的再审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