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民终2946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1 17:51:26
浏览次数:- 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民终2946号
林益明: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俊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审被告林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民终2946号案民事判决书: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99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9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资产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4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8月20日,利息为1,331,328.13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64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08%计算罚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1,331,328.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08%计算复利;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9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3号新世纪酒店及员工宿舍楼的抵押物(抵押物清单: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3号二至九层,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047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3号,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14049号。)享有抵押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及8000万元范围内,对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9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80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99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林俊在80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新世纪酒店追偿;
六、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9,48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36,948.2元,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俊、林益明共同负担337,53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93.23元,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889.32元,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俊负担17,003.91元。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893.23元,与其负担相比,本院向其清退1889.32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应向本院缴纳1889.32元。
经过30日对林益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